第1种观点: 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均享有特定权利和义务。委托人有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和管理要求,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并可获取相应报酬,受益人除享有委托利外,还可转让、继承受益权。受益人需履行风险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应恪守职责,管理财产时需分账管理。信托终止时,受益人最先取得财产。受益人需接受受托人的费用要求或损失补偿。法律分析(一)、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这时构成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可以是同一人,这种情况属于宣言信托。委托人具有以下权利:1.信托财产的授予权;2.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3.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4.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5.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6.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等。(二)、受托人:受托人一般是法人,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委托人的财产,所以受托人享有以下权利:1.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2.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由于受托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并非是白白受累,因此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还需遵守以下义务: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三)、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除了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1.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2.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3.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财产;4.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终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只要受益人没有放弃收益权利,就需要履行承担风险损失的义务。由于非受托人个人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结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中各具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可以要求受托人提供管理情况说明,并有权变更管理办法。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有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有权获取相应报酬。受益人除了享有委托人的权利外,还有转让和继承受益权的权利。然而,受益人也需要承担风险损失的义务。在信托结束时,受益人有权承认最终决算,确保受托人的责任得到完成。信托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信托的有效运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1、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受托人:通常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是委托人指定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个信托可以设定多个受益人,其中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但不能说别人把财产信托给你管理,而你作为受托人同时又是唯一的受益人,这不行。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