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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可以炒董事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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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股权质押爆仓是跌破质押的平仓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担保,若对方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爆仓就是用于质押的股票市值将要低于贷款的金额,银行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将股票卖出换回现金。股权质押比例过高极容易产生爆仓,爆仓会导致股东的股权会被质押机构抛售而出保证质押机构的利益。极容易导致股东的利益收到损失,严重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股权价值,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2种观点: 股权质押爆仓是跌破质押的平仓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担保,若对方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爆仓就是用于质押的股票市值将要低于贷款的金额,银行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将股票卖出换回现金。股权质押比例过高极容易产生爆仓,爆仓会导致股东的股权会被质押机构抛售而出保证质押机构的利益。极容易导致股东的利益收到损失,严重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股权价值,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一、股权质押登记法律规定的时间是怎么样的股权质押有期限,在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质押一般要5-10工作日,经出质人同意可以采取转质方式处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可以采取转让股份的方式处理。股权质押合同在当事人达成书面合意时生效,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二、股权分配比例怎么计算股权分配比例按持股比例=出资额/注册资本金计算。股权质押就是用企业的股份做抵押,一般是向银行抵押贷款或向债权方借款,还有质押给第三方作担保。由银行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计算公式如下: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乘以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乘以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张三在甲公司持股比例为40%,张三为融资,将持有的这40%中的50%部分即占甲公司股份总额20%,用于质押向某某银行贷款,除了质押借款本身程序上的要求以外,需要将这20%的股份比例在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完善相关质押手续。那么,张三的股权质押比例就是20%,即占张三持股的甲公司股份总额的20%。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第3种观点: 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首先,我们先通过介绍抵押和质押的区别,让投资者更清楚的了解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A、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B、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C、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D、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通过以上定义和区别的了解,股票质押就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票质押爆仓什么意思股票质押爆仓是什么意思股票质押爆仓是用于质押的股票市值将要低于贷款的金额,银行为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可以将股票卖出换回现金。但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在质押时也拿到了钱,所以股票质押爆仓并不是上市公司完全丧失了所有资金。通过以上信息,投资者应该知道股票质押爆仓跟期货爆仓是有区别的,期货爆仓是炒期货的人完全丧失了自有资金,而股票质押爆仓的上市公司没有完全丧失所有资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股民只要是符合收购人的条件就可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等等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规规定以及中国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至少3年。股票上市,意味着公司所有的股份均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然而,为了避免原股东上市后立马套现走人而导致公司经营混乱,国家、、交易所等层面均对原股东在上市后出售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系列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被上市公司收购了还能再上市。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1种观点: 不可以。(1)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角色(非传统的组织架构),都受到公司治理制度的约束。董事长和总经理都不一定是老板。董事长也可以采用聘任制。(2)即使公司注册时的法人代表也不一定是老板。法律也从来没有要求法人代表是老板。(3)简言之,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区别: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不同(决策与执行的关系)、产生的方式不同(股东与董事会)、责任与权力不同(一个是经营决策、一个是经营执行)。(4)董事长管的是脖子以上,总经理是管脖子一下。董事长思考战略,总经理具体执行,不能错位!再多说一句,一般没多大出息的公司往往是董事长在做总经理的事,总经理在做部门经理的事,部门经理在做员工的事,而员工,往往高谈阔论探讨董事长应该思索的战略问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2种观点: 大股东可以不担任董事长职位,董事长不一定就是大股东,有很多绝对控股的股东并未担任董事长。一、大股东大股东是指拥有相对较大股份的股东,这意味着与其他股东相比,该股东拥有最大的股份。控股股东必须是大股东,但大股东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持股比例足以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事项决策的股东。控股股东也分为绝对控股(占50%以上)和相对控股(低于50%但高于30%)。减持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预计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组合减持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提前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减持计划。二、大股东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其所持股份各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此前,华丽家族等部分上市公司因违规减持股份被交易所批评处罚。有券商表示,正是因为上市公司违规减持股份,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出台文件,规范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以保护中小投资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长一定要由大股东担任,公司的董事都有机会担任董事长,但实践中一般是由大股东担任的。股东是只要参加某个公司的利益销售就可以是股东,而董事则要是这个公司或企业的大型投资者董事会的职权,一般由三种方式确定:一是由法律规定,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三是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三种方式中,法律规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权威的,因此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的规定,董事会从必须依照执行。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董事会的职权从有关事项的内容来说是相同或相似的,这是难以避免的,因为这些都是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领域,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是职责不清,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是不同层次上行使权力,各自享有的权力是不同的,比如,同样是预算方案,一方是提出,一方则是审议批准,其他各项也都有所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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