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人个人所得税在如何计算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个人在的纳税义务,主要是根据其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进行判定。居民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部分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1.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税收协定规定为183日)的个人,属于境内短期停留人员,且不在境内常设机构担任固定职务的,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时间超过90日(税收协定规定为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就其境内和境外一切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时间满5年的,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私人对私人账户转账本身不需要交税, 如果是交易开则需要缴税。一、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超过5000元,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澳门、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境内的个人均按照个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地区的居民来内地生活的,应当按照个税法的规定,年收入在减除6万元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个人所得税是包含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规定中的,如果个人把自己租来的房子转租给其他人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部分税的收费标准是按千分之十缴纳的,在缴纳个税前可以依次把这个费用扣除,分别是转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然后就是向房主支付的租金,第三就是出租过程产生的修缮费用,每个月最多可以报800元,多出的部分可以再下月依次扣除,到扣完为止。扣税基数是以转租收入扣除这些费用后的余额的十分之一就是个税费用。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境内的个人均按照个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地区的居民来内地生活的,应当按照个税法的规定,年收入在减除6万元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私人对私人账户转账本身不需要交税, 如果是交易开则需要缴税。一、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超过5000元,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澳门、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私人对私人账户转账本身不需要交税, 如果是交易开则需要缴税。一、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超过5000元,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澳门、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境内的个人均按照个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地区的居民来内地生活的,应当按照个税法的规定,年收入在减除6万元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境内的个人均按照个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地区的居民来内地生活的,应当按照个税法的规定,年收入在减除6万元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2种观点: 关税的相关计算公式主要如下:1、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2、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关税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3、复合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关税税额=货物数量*从量关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从价关税税率。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税率种类与计征办法1、从价税:是最常用的关税计税标准;2、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数量、重量、体积、容量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如原油、啤酒。3、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如摄像机、数字照相机等;4、选择税:是对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定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税根据物价水平,选择较高的一种适用;5、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关税豁免是什么意思1、豁免关税指对从外国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的意思,即免除对方出口商的关税。其中关税指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境内所属国家的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项目;2、豁免关税有助于提高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税的豁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进出口商的货物销售成本,从而能够提高进出口商对于货物出口销售的积极性,并促进国家之间经济贸易的科学健康发展,有助于为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较大的便利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私人对私人账户转账本身不需要交税, 如果是交易开则需要缴税。一、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超过5000元,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澳门、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境内的个人均按照个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地区的居民来内地生活的,应当按照个税法的规定,年收入在减除6万元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个人所得税是包含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规定中的,如果个人把自己租来的房子转租给其他人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部分税的收费标准是按千分之十缴纳的,在缴纳个税前可以依次把这个费用扣除,分别是转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然后就是向房主支付的租金,第三就是出租过程产生的修缮费用,每个月最多可以报800元,多出的部分可以再下月依次扣除,到扣完为止。扣税基数是以转租收入扣除这些费用后的余额的十分之一就是个税费用。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划分各级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按照当局1950年公布、并经多次修正的《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收支系统划分为“”、省及“直辖市”、县(市)三级,税收相应分为“国税”、省及“直辖市”税,县(市)税,其中省及县(市)税在“直辖市”即为“直辖市”税。目前“国税”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矿区税。其中遗产及赠与税,在省应以其总收人10%分给省,80%分给县(市);在“直辖市”应以其总收入50%分给直辖市。省及“直辖市”税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特产税。其中营业税和印花税,在省应以其总收入50%由省统筹分配所属县(市),在“直辖市”应以其总收人50%由“”统筹分配省及“直辖市”;使用牌照税,在省应以其总收入50%分给所属县(市),在“直辖市”全部为“直辖市”收入;特产税是指对省内特有的大宗产品课征的税收,不适用于“直辖市”,不得以已征货物税的货物为课征对象,目前没有开征。县(市)税包括:土地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特别税课。其中土地税中的土地应以其总收人20%分给省,由省统筹分配所属县(市);屠宰税由省就其总收入10%统筹分配所属县(市);特别税课是指适应地方需要,经“议会”立法课征的税收,也适用于“直辖市”,不得以已征货物税或特产税的货物为课征对象。省及“直辖市”、县(市)税收立法,必须在上述范围内,并由“”制定各税法通则,作为省、县立法的依据。各级“”对他级或同级“”的税收,不得重征或附加,但“直辖市”、县(市)为筹措教育科学文化资金,可报“行政院”核准,在县(市)税中不超过原税捐率30%征收地方教育捐。各级地方“”不得对人境货物征入境税或通过税。各级“”为适应特别需要,可经各级“议会”立法,开征临时性的税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私人对私人账户转账本身不需要交税, 如果是交易开则需要缴税。一、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超过5000元,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澳门、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而且和澳门也不给交税,所以名义上和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但是中国却不能从中获得现实的好处,中国人民可以,不用交入境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境内的个人均按照个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地区的居民来内地生活的,应当按照个税法的规定,年收入在减除6万元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私人对私人账户转账本身不需要交税, 如果是交易开则需要缴税。一、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超过5000元,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澳门、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个人所得税是包含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规定中的,如果个人把自己租来的房子转租给其他人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部分税的收费标准是按千分之十缴纳的,在缴纳个税前可以依次把这个费用扣除,分别是转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然后就是向房主支付的租金,第三就是出租过程产生的修缮费用,每个月最多可以报800元,多出的部分可以再下月依次扣除,到扣完为止。扣税基数是以转租收入扣除这些费用后的余额的十分之一就是个税费用。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划分各级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按照当局1950年公布、并经多次修正的《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收支系统划分为“”、省及“直辖市”、县(市)三级,税收相应分为“国税”、省及“直辖市”税,县(市)税,其中省及县(市)税在“直辖市”即为“直辖市”税。目前“国税”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矿区税。其中遗产及赠与税,在省应以其总收人10%分给省,80%分给县(市);在“直辖市”应以其总收入50%分给直辖市。省及“直辖市”税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特产税。其中营业税和印花税,在省应以其总收入50%由省统筹分配所属县(市),在“直辖市”应以其总收人50%由“”统筹分配省及“直辖市”;使用牌照税,在省应以其总收入50%分给所属县(市),在“直辖市”全部为“直辖市”收入;特产税是指对省内特有的大宗产品课征的税收,不适用于“直辖市”,不得以已征货物税的货物为课征对象,目前没有开征。县(市)税包括:土地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特别税课。其中土地税中的土地应以其总收人20%分给省,由省统筹分配所属县(市);屠宰税由省就其总收入10%统筹分配所属县(市);特别税课是指适应地方需要,经“议会”立法课征的税收,也适用于“直辖市”,不得以已征货物税或特产税的货物为课征对象。省及“直辖市”、县(市)税收立法,必须在上述范围内,并由“”制定各税法通则,作为省、县立法的依据。各级“”对他级或同级“”的税收,不得重征或附加,但“直辖市”、县(市)为筹措教育科学文化资金,可报“行政院”核准,在县(市)税中不超过原税捐率30%征收地方教育捐。各级地方“”不得对人境货物征入境税或通过税。各级“”为适应特别需要,可经各级“议会”立法,开征临时性的税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私人对私人账户转账本身不需要交税, 如果是交易开则需要缴税。一、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超过5000元,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澳门、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而且和澳门也不给交税,所以名义上和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但是中国却不能从中获得现实的好处,中国人民可以,不用交入境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1种观点: 人在公司上班,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人在公司上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分三种情况:1、该人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境内不支付工资并且境内子公司不负担境外支付工资的。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二条以及协定受雇所得第二款规定,该人不需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如果该人仍属于税收居民,其受雇于,但派到内地从事受雇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内在内地停留或累计超过183天不满1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规定,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3、如果其在境内居住时间不满一年(比如,一次性在呆40天)。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2种观点: 以应纳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薪俸采用15%的标准或2%- 17%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利得税和物业税都采用15%的标准税率计税。纳税人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薪俸税,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薪俸税,不得超过以扣除费用前的总所得乘以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个人所得税不补缴的后果:1、如果不及时补缴就会产生滞纳金,以及罚款,而且还是要交纳需要补缴的金额;2、如果税务部门反复催收无果,会上报征信,税务部门会将未缴纳的税收记录到您的档案里,未来您使用征信报告的时候就会发现有污点,金融机构是不会给您贷款的;3、如果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税收是保障国家收入的重要前提,国家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每个公民、企业自觉纳税是我们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征收的,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法律客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境内的个人均按照个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地区的居民来内地生活的,应当按照个税法的规定,年收入在减除6万元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有房产税。地区的房产税称作房屋税,是以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的建筑物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房屋税是一种财产税,房屋税以房屋为课税对象,向房屋所有人征收;是一种比例税,采用比例税率,如住家用房屋税率一律按房屋现值1.2%课税,是一种地方税,房屋课税权属于县市;年期税,每年课征一次。1、课征范围。房屋税是以附着于土地之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之建筑物,为课税对象。所谓房屋是指固定于土地上的建筑物,供营业、工作或住宅用。所谓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之建筑物,是指附属于应征房屋税房屋之其他建筑物,因而增加该房屋之使用价值者。2、纳税义务人。房屋税是向房屋所有人征收。设有典权者,向典权人征收。所有权人或典权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应由管理人或现住人缴纳。如出租,应由承租人负责代缴,抵扣房租。3、税基的计算。房屋标准价格,由各直辖市、县市不动产评价委员会依据建造材料、房屋之耐用年数及折旧标准、以及房屋所处街道村里之商业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况,并比较各该不同地段之房屋买卖价格减除地价部分,进行评定。且每三年重新评定一次,并由直辖市、县(市)公告。各直辖市、县市应选派有关主管人员及建筑技术专门人员组成不动产评价委员会。同时应由当地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推派代表参加,人数不得少于总数五分之二。4、税率及税额的计算。房屋税依房屋现值,采取差别税率。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1.2%,最高不得超过2%。但自主房屋为其房屋现值1.2%。非住家用房屋,为营业用者,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3%,最高不得超过5%。供私人医院、诊所、自由职业事务所及人民团体等非营业用者,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1.5%,最高不得超过2.5%。房屋同时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应以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税率,课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