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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能否与不同委托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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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均享有特定权利和义务。委托人有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和管理要求,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并可获取相应报酬,受益人除享有委托利外,还可转让、继承受益权。受益人需履行风险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应恪守职责,管理财产时需分账管理。信托终止时,受益人最先取得财产。受益人需接受受托人的费用要求或损失补偿。法律分析(一)、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这时构成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可以是同一人,这种情况属于宣言信托。委托人具有以下权利:1.信托财产的授予权;2.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3.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4.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5.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6.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等。(二)、受托人:受托人一般是法人,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委托人的财产,所以受托人享有以下权利:1.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2.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由于受托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并非是白白受累,因此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还需遵守以下义务: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三)、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除了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1.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2.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3.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财产;4.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终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只要受益人没有放弃收益权利,就需要履行承担风险损失的义务。由于非受托人个人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结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中各具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可以要求受托人提供管理情况说明,并有权变更管理办法。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有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有权获取相应报酬。受益人除了享有委托人的权利外,还有转让和继承受益权的权利。然而,受益人也需要承担风险损失的义务。在信托结束时,受益人有权承认最终决算,确保受托人的责任得到完成。信托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信托的有效运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1、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受托人:通常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是委托人指定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个信托可以设定多个受益人,其中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但不能说别人把财产信托给你管理,而你作为受托人同时又是唯一的受益人,这不行。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种观点: 共同受托人如何处理信托事务在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方的关系中,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为共同受托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源于信托文件。可能是有关信托财产的管理过于复杂,也可能是委托人想在同一信托的共同受托人之间建立一种制衡关系,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共同受托人之间本来就有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业已存在,如夫妻二人、母子公司等。只要在同一信托中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即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作为同一信托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在本条没有涉及,但从本条规定看,其相互之间不存在递补、代位的关系,而是共同行使受托利,平等、共同享有受托人的权利,不因共同受托人的情况而划分信托份额,分割信托财产,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共同共有。同一信托的信托文件应明确共同受托人的这种法律地位,但不禁止信托文件作其他的安排。共同受托人接受委托,代人理财,原则上应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所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是指两个以上受托人没有先后顺序、没有主从关系、没有份额关系,类似于普通合伙人中的共同共有、共同执行业务的关系。当然,也不反对共同受托人之间经过平等协商的工作分工。在信托文件有规定的时候,对某些具体事务可以由受托人分别处理。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因为是两个以上不同的平等的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综合,当其就具体的信托事务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本条规定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这样可能就有以下一些情况:一是信托文件中原来就有规定,事先约定了共同受托人之间意见不一致时采取何种解决办法;二是信托文件可能规定对一些具体信托事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个信托可以设定多个受益人,其中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但不能说别人把财产信托给你管理,而你作为受托人同时又是唯一的受益人,这不行。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个信托可以设定多个受益人,其中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但不能说别人把财产信托给你管理,而你作为受托人同时又是唯一的受益人,这不行。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种观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委托人,也叫被代理人,是委托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受托人,也叫代理人,是受他人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2)责任承担不同:委托人在授权全范围内对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而受托人对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承担责任;(3)数量不同:同一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只有一个;而受托人可以有多个。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二、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吗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如下:受托人(又称受委托人或被委托人)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示从事相应的民、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概念区别: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具体事务的人,被委托人是指帮助委托人从事民事、诉讼、仲裁活动的人,一般被委托人需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关系区别: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一般委托人是雇佣者,被委托者是被雇佣者。3.责任区别:被委托人符合委托要求办理的结果,无论事情发展如何,最终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的责任是按委托人要求的内容、方式进行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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