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是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经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前,需要经过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者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并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对于被执行人的必要的生产工具,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