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因此,如果符合法定条件,需要在六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