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同时,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法律规定,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四)对法律没有规定由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此外,法律依据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