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案件,期限可以延长至五年。对于环境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享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于行政处罚没收的假农药,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