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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被执行人死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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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继承完毕后,恢复执行。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应裁定执行终结,而其他情况下,作为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人死亡后,执行程序应该中止,等待新的权利人的申请以继续进行,这便涉及到继承问题,涉及到对执行申请人的继承人资格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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