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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什么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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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措施是什么设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规定了只有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二、设定行政处罚的原则

设定行政处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作出处罚决定。

2.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4. 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

5.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

6. 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种方式:

1.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2.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3.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以及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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