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夫妻离婚后,未同该子女生活的一方也有义务承担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里的义务是一种补充性质的义务,即只有在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承担债务有困难时,才由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补充清偿。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