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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辩称签名是假的,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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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借款纠纷中对已还款负有举证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江西省于都县人民判决被告王某珍偿还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被告辩称借条签名及手印非本人所写,申请鉴定两次被退回。认定借款关系成立,被告逾期未还构成违约,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抗辩意见,故判决支持原告。

法律分析

借款纠纷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对已还款负有举证义务。

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条,看似一起简单的借款纠纷,原、被告双方却为了证实该借条的真假争吵不休,被告为此两次向申请笔迹鉴定。12月9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王某珍偿还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

原告李某文与被告王某珍因生意相识,后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于2012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在2012年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未果,故诉至。

诉讼中,被告王某珍辩称其未向原告借钱,借条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其本人所写及按捺,且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原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被告签字的结果,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两次申请对原告李某文提供的借条中“王某珍”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该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但第一次鉴定因被告提供的鉴定材料不足被退回,第二鉴定因被告未缴纳鉴定费又被退回。

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依法应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其逾期未还,已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其未向原告借钱、借条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被告本人所写及按捺的抗辩,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对此负有举证义务,但被告在提出对借条上的签名及按捺手指印进行鉴定之后,未交鉴定费导致鉴定不能,视为被告放弃相应的举证义务,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原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被告签字的结果,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应属无效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答辩意见亦不予采纳。故作出上述判决。

结语

经过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在借款纠纷中对已还款负有举证义务。在这起看似简单的借款纠纷中,双方为了证实借条的真假争吵不休。经过的笔迹鉴定,最终被告被判决偿还原告借款3400元。认为,被告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且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被告的抗辩意见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故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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