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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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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战线自我的新需要,是确保机关担负起新时代职责使命、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人民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能,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组织开展好队伍教育整顿,对于纯洁队伍、夯实工作基础、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更好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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