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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离职委托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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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离职委托书

  委托方: 地 址: 电 话: 传真: 无

  受托方:广州商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三元里大道447号瑶华商业大厦A701

  电 话:13/020-

  委托项目: 议定事项:

  1、 受托方愿意接受委托;

  2、 委托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受委托方应秉着诚实信用、公正、保密原则,认真负责履行代理职责。受托方应保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

  3、 委托方应提供与委托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必备的文件证件。受托方应予咨询指导;

  4、 委托方所委托的项目,由于委托方原因:如资料欠缺、证件不符合规定等,或性原因所造成的委托事宜延迟或无法完成协议的,受托方不负责任何责任和赔偿;

  5、 双方议定代办总服务费用(人民币大写):付人民币 定金给受托方,办理完营业执照在付 ,交接资料给委托方时付给受托方: 。

  6、 如委托方中途取消委托,或提供有关材料不全,材料不合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受托方无法完成议定的委托项目,其责任应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所收取的金额不予退还。

  7、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委托方通迅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改变,应及时通知受托方,否则因此造成损失,由委托方自负全责;

  8、委托方委托办理的企业登记项目,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受托方不负任何的责任。

  9、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双方各保留一份。本委托书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到委托项目完成时终止;

  11、合同有效期为半年,半年后合同自动失效(如委托方因各种原因未能提供合法齐全资料给受委托方导致未能在有效期内提交受理,订金将不给予退回)。

  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要亲自负责人必须要亲自到工商登记机关亲自到工商登记机关签名到工商登记机关签名领取营业执照签名领取营业执照.推迟 无 /天

  兹收到以下有效原件:

  委托方: 受托方: 广州商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代 表: 代 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本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是(单位名称) 的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受托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为代理人,到贵行代为办理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手续。本人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受托人为本单位员工,可代办下列业务:(授权办理的业务请在“□”内填“√”未授权办理的业务请在“□”内填“×”。)

  □A.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B.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C.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D.预留银行签章式样业务 □E.变更银行签章式样业务 □F.支付密码器开办业务 □G.支付密码器账号增加业务 □H.支付密码器账号删除业务 □I.支付密码账户密钥更改业务 □J.支付密码器口令重置与解锁业务 □K,电子回单箱开办业务 □L.普通卡证书开卡业务 □M.办理企业网上银行注册业务 □N.财智账户开户业务

  □0.财智账户卡(智富通)开卡、领取卡及其密码业务

  □P.其他(必须注明具体委托事项): 。 本授权书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至办妥上述授权事项为止,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有本人及本单位承担。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代办离职委托书

  XX部门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特委托部门(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代办本人离职手续,并代领本人离职工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与北京捷通瑞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关。

  敬请批准!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经理(审批):

  年 月 日

代办离职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事项:(请在以下选项□划“√”)

  □报送登记文件□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其他事项:

  代表或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前划“√”)

  1.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

  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意事项:

  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

  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是机构代表或雇员。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是机构代表或雇员。

  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

  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3)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加盖本企业公章。

  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或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雇员证复印件。

  5、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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