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时,很容易引发物业纠纷,那么如何确定物业纠纷诉讼主体呢?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1、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损害业主公共权益;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拒绝退出;
3、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给业主委员会;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一)物业使用人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二)物业使用者接受物业服务,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实际的物业服务关系;
(三)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
(四)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业主或者业委会以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发生纠纷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将物业管理公司列为被告,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或者以侵权为由直接将建设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