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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是怎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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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1.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1.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1.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1.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1.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1.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弹药、爆炸物的,以、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2.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2.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2.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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