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消费被执行人没有自动解除的规定。被高消费的,在的高消费令中会有时间,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解除高消费令:
1、在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
2、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高消费令的;
3、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也就是说,被高消的人,只有积极主动的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的,可以解除限高。
解除高消费的人的失信信息必须是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还款义务,或者是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人民已经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对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后才可以申请解除。高消费令高消费目的是财产减损。但买房、租赁高档写字楼等行为,还可能使财产增加,从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从法学角度讲,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就是通过被执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让其感到痛苦,达到主动履行的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