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2022年纳税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免征:个体户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从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仍适用之前的免税
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1)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享受条件: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减免税额 乘以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除以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乘(1-百分之五十);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三、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
2、享受条件: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四、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优惠内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2、享受条件: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乘以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乘以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五、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