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人民,监督内容包括:
1、立案监督
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是指庭后以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审判结果监督是指抗诉,对死刑复核监督是指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
第
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