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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地方各级的法律监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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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人民,监督内容包括:

1、立案监督

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是指庭后以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审判结果监督是指抗诉,对死刑复核监督是指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

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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