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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申请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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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的开始。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为义务人逾期拒绝不履行义务,为了实现义务人合法权利,从而请求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执行,必须向递交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按手印。2、证明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当事人需提交出具的判决书生效证明。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

执行立案的解释如下:

立案执行是已经受理强制执行的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人民受理执行案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属于受申请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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