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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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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的职能: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忠于,坚持中国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4、熟悉法律、法规、,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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